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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省级重大项目:消防维保至少5名、评估至少6名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
专栏:消防新闻
发布日期:2019-12-09
阅读量:2673
作者:季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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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建安2019年12月09日讯--国家级、省级重大建设项目;省消防救援总队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福建省 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对消防技术 服务质量实施专项监督抽查。

      中山建安2019年12月09日讯--国家级、省级重大建设项目;单体建筑面积五万平米以上的建筑;除加油站以外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工业建筑的消防安全风险等级,以及区域性消防安全评估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 以上项目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和消防安全评估活动,应由服务水平达到四星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
  • 其维护保养检测活动应由机构不少于五名注册消防工程师、十名中级技能等级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共同参与;
  • 其消防安全评估活动应由机构不少于六名注册消防工程师共同参与,评估软件应满足评估业务需要,且符合知识产权相关要求。


附:《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管理规定(试行)》全文:
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从业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从业行为,加强消防技 术服务监督管理,建立诚信、自律、服务、高效的消防技术服务 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符合《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 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标准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水平按星级评定, 四星级为最高标准,一星级标准为最低标准。

本标准分项的表述各消防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可以 供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分项采用,作为各级消防部门监督管理的 重要依据。


第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 如实将有关情况录入“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对照本规定填写承诺书,即可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 动,接受各级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平台”根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登记的基本情况对 其进行初始赋分及服务水平评定,并将赋分分值及服务水平评定 在“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综合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 水平按星级划分:
(一)综合评定赋分分值大于等于八十分的,划分为四星级;
(二)综合评定赋分分值大于等于六十分且小于八十分的, 划分为三星级;
(三)综合评定赋分分值大于等于四十分且小于六十分的, 划分为二星级;
(四)综合评定赋分分值小于四十分的,划分为一星级。
第八条综合考虑国家级、省级重大建设项目;单体建筑面 积五万平米以上的建筑;除加油站以外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工 业建筑的消防安全风险等级,以及区域性消防安全评估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以上项目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和消防安全评估活 动,应由服务水平达到四星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维护保养检测活动应由本机构不少于五名注册消防工程师、十名中级技 能等级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共同参与,消防安全评估活动应由本 机构不少于六名注册消防工程师共同参与,评估软件应满足评估 业务需要,且符合知识产权相关要求。
第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本机构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实施技术服务过程控制,并保留过程控制相应的文件资料。所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均应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消 防技术服务报告上签字确认,确保消防技术服务质量。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后,应当 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及维修保养基本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第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执业或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任职;辞去公 职或离退休的消防领导干部和执法干部在离职五年内,其他干部 在离职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地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聘任,从 事相关营利活动。
第十一条各级消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抽查相结合的 方式。
省消防救援总队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福建省 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对消防技术 服务质量实施专项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消防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本办 法,结合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 管工作抽查细则》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活 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消防部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抽查频次或 抽查概率实行浮动管理,抽查频次或抽查概率每半年调整一次, 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四星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下一个季度的日常抽 查和专项抽查中下调抽查频次或抽查概率;
(二)对三星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 开”消防监管工作抽查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抽查;
(三)对二星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日常抽查和专项抽查 中上浮抽查频次或抽查概率;
(四)对一星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暂停执业三个月时间, 暂停执业期间,该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从业人 员再教育,并经课程测试合格后方可重新执业。
第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签订消防技术服务正式 合同五日内,将正式合同上传“平台”,并在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完 成后五日内,将结论文件上传“平台”。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变化情况录入“平台。
第十四条消防部门按照《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星级服 务评定标准》(附件)评定综合服务量化积分,依托“平台”对各 类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依法实施星级服务管理。
监督抽查积分为一个评价周期内的累计积分,下一个评价周 期重新记分。评价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各级消防部门通过以下渠道采集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技术服务能力、监督抽查信息: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通过“平台”上传的各类消防技术服 务报告的信息;
(二)各级消防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抽查过程中 实时归集的信息;
(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推送的信息。
第十六条省消防救援总队于每季度汇总上一个季度全省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综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论通过“平台”进行 公示,公示结束后,根据评价结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积分 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 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申诉 以一次为限。
第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消防安全领 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由消防部门责令改正,相关严重失信行为列 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曝光, 联合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进行联合惩 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的消防技术服务综合量化积分评价, 是指在一个评价周期内(一个自然年度),消防部门依据国家法 律法规、技术标准、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进行的综合量 化考核评价与等级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7日印 发的《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规定(试行)》(闽 公消〔2017〕1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
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星级服务评定标准


一、数据来源

(一)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的评价内容包括营业执照、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信息、场所建筑面积、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设备配备情况、从业人员信息、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基本信息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通过“平台”进行初次采集, 经由数据共享比对、实名验证等数据处理后,按照记分标准生成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信息”的单项分值。

(二)服务能力

服务能力的内容包括服务业绩数量、检测能力、服务时效性、 服务规范性、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委托单位满意度。

服务能力中的服务业绩数量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通过“平台” 进行初次采集,其余信息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日常监督检查 情况进行实时修正后,按照积分标准生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 务能力”的单项分值。

(三)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数据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通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专 项监督抽查结果采集,按照积分标准生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 督抽查”的单项分值。

二、具体要求及积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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