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建安2019年08月29日讯-- 江苏苏州一民房突然起火
导致租客孙某全身40%烧伤
并构成四级伤残
孙某认为,另一名租客闫某的电瓶车充电是引发火灾的可能因素,房东陆某夫妇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在治疗结束后,将陆某夫妇和闫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赔偿各项损失140万余元。
近日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
这样一起令人惋惜的案件
房东认为:应该租客赔
房租是其生活费用的来源
房子被火烧掉
应该由租房的人赔偿二人损失
租客则认为:房东负有责任
房东以其共有的房屋作为租赁物向公众出租并收取租金,符合经营活动的一般特征,因此房东应当在合理注意的限度内,保障承租人住宿在该房屋内的人身财产安全;另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火灾是由其电瓶车充电引起的,其不是适格的被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方都有过错
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火灾原因排除遗留火种的起火因素,但不能排除外来火源和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但各租户均反映,并没有外来火源的相关情况,火灾发生时电线和电瓶车在燃烧,而连接电线的只有闫某正在充电的电瓶车。
结合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细项勘验,电瓶车充电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故闫某对于本案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陆某夫妇作为房屋出租方,对案涉房屋以群租的形式出租给他人居住生活,更应该对电线线路、电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尽更多的安全防范及注意义务,对租户专门用于电瓶车充电的线路的用电流量应给予充裕用电范围,并定期作相应的用电线路检查,故其对于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孙某作为房屋的租户之一,也是案涉租赁房屋的实际使用者之一,包括其他租赁户在内对于房屋的居住使用具有安全防范、注意并提醒的审慎义务,故在本案中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经法院审核, 孙某因本案火灾事故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29万余元。
综合各方面因素,法院酌情认定闫某承担本案因火灾事故产生损失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孙某64万余元,由房屋出租方陆某夫妇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孙某51万余元,剩余10%的损失由孙某自行承担。
2017年,浙江也曾发生过一起
电动车违规充电引发的火灾
导致2人死亡
房东、租客赔款100多万+有期徒刑
具体可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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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看到类似火灾
房东是出租房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出租房失火造成损失
房东、租客都有责任
但房东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肩上是有消防安全职责的
电动车充电要得当
千万千万不要在
楼道内、自家客厅、楼梯间、建筑首层充电
在这些地方充电都是违规充电
因为一旦起火
浓烟、火势很容易在这些空间扩散
造成群死群伤
最好在小区集中充电桩处充电,此外,要选购质量合格的电动车;日常多检查多维护;充电时间切勿过长;也尽量不要在夜晚充电;避免在雨天、积水路段行驶。
违规充电隐患大
电动车还要正确使用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