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建安2019年09月25日讯--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消防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中伟神农步行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只有1名未经过培训且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值班。消防监督员责令物业管理公司立即调派持有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值班。
对该物业管理公司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行为郴州市嘉禾县消防大队进行立案调查,并将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移交至郴州市嘉禾县珠泉派出所。珠泉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古某(化名)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相关条目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我不该抱着一时的侥幸心理,消防安全无小事,我一定吸取教训。”古某(化名)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他表示将以此为鉴,痛定思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正常执法,牢固树立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制度规定。